绿春县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红河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绿春县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及时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并由绿春县交安委办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1.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00元);
2.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500元);
3. 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500元) ;
4. 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逃逸的(1000元);
5. 驾驶公路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的(1000元) ;
6、非法营运(1000元)。
(二)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1. 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车等违法载人的(200元);
2.车辆超员(200元);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200元);
4.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00元);
5.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300元);
6.驾驶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超员的(300元)。
7.无证驾驶机动车接送学生的(500元);
(三)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50-200元:
1.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50元);
2.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者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超过有效期的(100元);
3.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100元);
举报其它易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现场就地拨打110 ,或者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严重交通违法举报:
大兴派出所: 0873-4226768
牛孔派出所: 0873-4391015
大水沟派出所: 0873-4401015
大黑山派出所: 0873-4451020
戈奎派出所: 0873-4339027
三猛派出所: 0873-4331016
平河边境派出所: 0873-4301110
半坡边境派出所: 0873-4309110
骑马坝边境派出所:0873-4361110
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春大队:0873-4221457
(二)口头举报:本县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询问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并如实记录举报人提供的下列信息: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违法行为种类;
(三)涉事车辆的类型、颜色、车牌号;
(四)涉事车辆的行驶方向;
(五)其他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的信息。
举报人通过口头方式向公安局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举报的,接受举报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向举报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接到举报信息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指令就近的交警大队、乡镇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或者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绿春大队赶赴现场处置,立即查获违法嫌疑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及时固定证据;确实无法查获违法嫌疑人或者无法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并在48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查证及处理情况。
第八条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不明确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四)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后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
(六)警察或者辅警举报的;
(七)举报人不属于第一顺位举报人;
(八)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能基本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材料线索,便于调查核实。严禁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人身安全,避免与被举报对象发生冲突。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详实信息,并积极配合调查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及领取方式:
(一)根据举报情况,在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二)举报人举报同一驾驶人存在多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被查实的违法行为中单项违法行为对应的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奖金不累计。
(三)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绿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联系电话:0873-3068155)。
第十三条 被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信息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绿春县交安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奖励资金管理机制,按照保密、方便、合规的原则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十七条 接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客运车辆、货车、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告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
第十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的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绿春县交安委办公室(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无变更自动顺延1年。
文章来源:绿春交警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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